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倡树健康文明社会风气,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嫁娶、升学参军、建房乔迁、生日寿诞、婴儿满月、调动升迁、病愈出院、出国出境、立功受奖等事宜。
第三条 党员干部尽量不操办没有必要的婚丧喜庆事宜,确需操办的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做勤俭节约、倡树新风的表率。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大操大办。不准在婚丧喜庆事宜中不顾规模、不顾范围、不顾社会影响,讲排场、比阔气、铺张浪费。凡举办筵席的,必须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及宴请人数。
(二)严禁变相操办。不准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化整为零、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三)严禁超范围邀请。不准以发请柬、打电话、发短信、打招呼、委托他人通知等各种方式邀请管理或服务对象(亲属除外)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四)严禁借机敛财。不准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收受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五)严禁公款送礼。不准以单位名义参加婚丧喜庆事宜或用公款送礼(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由单位办理的治丧事宜除外)。
(六)严禁占用公款公物。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私用公车、公款、公物,占用办公场所(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由单位办理的治丧事宜除外)。
(七)严禁转嫁摊派。不准利用或变相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要求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所属单位报销有关费用或承办婚丧喜庆事宜。
(八)严禁公务人员参与操办。不准单位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参与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婚丧喜庆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应该由单位办理的治丧事宜除外)。
(九)严禁未报先办。不准在未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报告的情况下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十)严禁庸俗迷信。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搞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庸俗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